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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 一、本點新增。
二、本法於本次修正中,增訂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犯罪之被
害人得準用有關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保護之相關規定,法務部亦於一百十二年
七月五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供檢察機
關辦理該類案件時有所遵循,爰增訂本點規定,以提醒檢察官於辦理性侵害犯罪
、同時涉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犯罪之案件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