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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 一、本點新增。
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經總統公布全文修正,其中,增訂
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規定檢察官於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得依
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以維護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之權
益保障;法務部亦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函頒「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
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例稿,以供實務運作所需,爰增訂本點規定,以提
醒檢察官於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注意上開規定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