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3 條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為杜爭議,爰明列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以資明確。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因刪除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本條準用之規定應配合修正,將原條文「前
七條」修正為「前六條」。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因刪除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本條準用之規定應配合修正,將現行條文「
前七條」修正為「前六條」。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第三百四十三條所謂「前四條之罪」於上開修正條文施行後,係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三至第三百四十二條等四條之罪,惟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等三條之
罪,亦有準用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必要,爰將第三百四十三條條文「
前四條之罪」修正為「前七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