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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8-2 條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守秘密義務之人,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洩漏行為,由於洩
露範圍因電腦的大量儲存功能,所造成之損害亦較傳統犯罪為大,有加重其處罰之必
要,故增列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