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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4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一、本條係對於殺人罪特別寬減之規定,其要件應嚴格限制,以避免對於甫出生嬰兒
    之生命保護流於輕率。除維持原條文所規定之生產時或甫生產後之時間限制外,
    新增須限於「因不得已之事由」始得適用本條之規定。至於是否有「不得已之事
    由」,由司法實務審酌具體個案情事認定。例如:是否係遭性侵害受孕、是否係
    生產後始發現嬰兒有嚴重身心缺陷障礙或難以治療之疾病、家庭背景、經濟條件
    等綜合判斷之,爰修正第一項,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