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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  原條文中「姦淫」一詞其意為男女私合,或男女不正當之性交行為,不無放蕩淫
    逸之意涵,對於被害人誠屬難堪,故予修正為「性交」。                    
二  強制性交罪之被害人包括男性,故修改「婦女」為「男女」,以維男女平權之原
    則。                                                                  
三  原條文中的「致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侵害者,因為需要「
    摙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