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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3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因民法總則第八條已經修正,爰依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增訂第三項前段,明定上
開修正之規定,有溯及既往之效力。其範圍則限於民法總則施行後至修正前之期間。
又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者,應從舊法之規定
,較為公允,爰增訂第三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