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人之占有是否無過失,第一項未設推定之規定。惟所謂「無過失」乃係就其 善意占有已盡其注意義務,在「善意」已受推定之範圍內,學者認為無過失為常 態,有過失為變態,且無過失為消極的事實,依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占有人 不須就常態事實及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為明確計,爰於第一項增列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