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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39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留置權之成立,無不由於法定者,本條所稱「法定留置權」,用語欠當,實指本章以
外之「其他留置權」而言,為期明確,爰予修正並作文字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