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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38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已併入第九百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正條文,本條爰予刪除。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留置物之要件,即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而行使留置之權利,若債權人喪失占有,
則留置權之要件缺乏,當然歸於消滅。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