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29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占有動產與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二者合一,始得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現
行條文規定「及」字不妥,爰修正為「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