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固係物權法之原則。惟為保護典權人之權益,典物因不可 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特賦予重建或修繕之權,是以典權人依本條規定為重建時 ,原典權仍應視為繼續存在於重建之標的物上,以釐清典權人與出典人間之權利義務 關係,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