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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15 條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一、按契約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法律行為,原條文第一項之「訂定」宜修正
    為「約定」,並酌為文字調整。
二、第二項後段文字改列為第三項,免滋疑義。
三、土地及土地上建築物之同一典權人,就其典權原得自由而為轉典或其他處分,然
    為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爰對於同一人所有之土地及土地上建築物,同時或先
    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之情形,增訂第四項限制規定,典權人就其典物即土地及其
    土地上之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