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契約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法律行為,原條文第一項之「訂定」宜修正 為「約定」,並酌為文字調整。 二、第二項後段文字改列為第三項,免滋疑義。 三、土地及土地上建築物之同一典權人,就其典權原得自由而為轉典或其他處分,然 為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爰對於同一人所有之土地及土地上建築物,同時或先 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之情形,增訂第四項限制規定,典權人就其典物即土地及其 土地上之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