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前段未修正。又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係由保全抵押物而生,其 不僅保全抵押權人之抵押權,亦保全抵押人之財產,對其他債權人均屬有利。故 應較諸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優先受償,為期明確,爰本項後段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