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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69 條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債務之一部承擔與債務分割同屬債之移轉,均有擔保物權不可分性之適用,爰於
    第二項增訂之,以資明確。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可供擔保之抵押權,並不以有體物為限,無形之抵押權亦可作為擔保。依本法之
規定,抵押權為不可分之擔保權,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雖經分割,或以其一部讓
與他人,而各債權人,仍得就分割所得之部分行使其全部抵押權。此本條第一項所由
設也。又債務之分割,亦與債權分割之情形相同,故適用關於債權分割之規定。此本
條第二項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