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 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 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 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二 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