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支付地租之地上權,無論是否定有期限,地上權人拋棄其權利,對於土地所有 人有利而無害,爰將原條文第一項以地上權人未定有期限者,地上權人始得隨時 拋棄權利之限制規定加以修正。又從保障土地所有人之利益言,縱有不同之習慣 ,亦無規定之必要,爰將該項但書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牽涉拋棄之方式,不僅為地上權之問題,其他限制物權亦有之,且 原條文第七百六十四條已有概括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