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22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本條文原用「擔負」一語應配合前後文義修正為「負擔」,又契約乃當事人互相表示
意思一致之法律行為,原條文「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修正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以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