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理由謂動產與他人之動產互相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
而需費過鉅者,應準用附合之法,庶免害及經濟之虞。此本條之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