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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10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漂流物、沈沒物均為因水之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事實上尚有其他自然力,例
如颱風、大雨致使物品脫離他人占有之情形,為期周延,爰以漂流物、沈沒物為例示
,增列概括規定「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參考瑞士民法第七百二十五
條第二項),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