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可能越界者不宜限於「竹木」,爰將其一律修正為「植物」,以資明確,並 期周延。 二、在往昔農業社會,土地所有人刈取越界之枝根,具有經濟上之價值,可為利用, 以補償其刈除之勞力及費用。惟今日社會變遷,刈除之枝根可利用之經濟價值減 低,或需僱工搬運,將造成負擔,爰於第二項增列「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 用」,以符實際,並期平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