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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94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所負防免危險或損害義務之客體,原條文規定以鄰
地之地基或工作物為限。究竟工作物是否包括建築物在內?易滋疑義,為明確計,爰
明定「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均為本條保護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