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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85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第一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二、為求文義明確,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水流地所有人如須設堰,雖對岸土地非其所有,亦應賦予設堰權。又對岸所有人
    ,若水流地一部屬其所有者,亦享有用堰權,以符經濟效益。惟設堰蓄水,事涉
    公共安全,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
    為期周延並明確計,爰將第三項修正為「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
    或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