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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81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現行規定水源地、井、溝渠及其他水流地之所有人,對水有自由使用權。惟現行法令
有加以限制者,例如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是。為期周延並明確計,爰於但
書增列「法令另有規定」之除外規定。又但書所定「特別習慣」,觀諸其他條文僅規
定「習慣」二字,為求體例一致,爰刪除「特別」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