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七百七十五條已將「高地」、「低地」等文字修正為「鄰地」,本條自應配合 修正。又原規定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惟如因疏通阻 塞之水流,於鄰地所有人亦受利益時,為公平起見,於其受益之程度內,令負擔 相當之費用,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但書移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