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業一語,不足以涵蓋農、林、漁、礦、牧或服務業等事業在內,為適用明確,爰 將經營「工業」修正為經營「事業」。又經營事業為行使所有權之例示規定,爰參考 瑞士民法第六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及行使其他之權利」修正為「或行使其所 有權」,俾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