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69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原規定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除自主占有外,僅規定須和平、繼續占有
,至於「公然占有」是否為要件之一,則付闕如。惟學者通說以為占有他人不動產,
不得以隱秘之方式為之,必須公然占有,始有對占有加以保護之必要。況我國民法第
七百六十八條關於因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亦以「公然占有」為要件。爰增列「公然
占有」為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