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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68-1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期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與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體例一致,並期衡平,爰仿
    日本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韓國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增訂本條,明定以所
    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
    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