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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67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本條規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所有物保全請求權」,具有排除他人侵害作
    用。學者通說以為排除他人侵害之權利,不僅所有權有之,即所有權以外之其他
    物權,亦常具有排他作用。茲民法第八百五十八條僅規定「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
    定,於地役權準用之」,於其他物權未設規定,易使人誤解其他物權無適用之餘
    地,為期周延,爰增訂第二項準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