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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60 條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有關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應具備書面方式,已於修正條文第七百五十八條增訂第二 項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