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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53-1 條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
    人之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