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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4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八百七十一條理由謂保證債務人有數人時,其保證人有分別之利益,即
非其擔負之部分,不任其責,此多數之立法例也。然本條為鞏固保證之效力起見,保
證人有數人時,均使其為連帶債務人而任其責,排除分別利益之抗辯,祇保護債權人
之利益。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仍應從其所訂定,此又不易之理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
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