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因錯誤而負擔之債務,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得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且依第 九十二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負擔之債務,亦得撤銷之。原條文稱「因錯誤而 無效」,恐將引起誤會,爰刪除「錯誤或」等字,使本條僅適用於因欠缺行為能力而 無效之一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