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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18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指示證券如有遺失,被盜或滅失等情事時,不可不明定救濟之方法,俾資適用。
故本條規定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證券無效,以保護持有人
之利益。至公示催告應行如何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蓋有詳細之規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