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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79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與他合夥間,非有真正委任關係,原條文易誤為其間有委任關
係,為免疑議,及配合第六百七十條之修正,爰將「被委任」修正為「依約定或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