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56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為早日免除運送人保管行李之煩累及責任並兼顧旅客之利益,修正第一項。
二、行李之性質有易於腐壞者,宜早日處理,爰將第二項內原定「四十八」小時修正
    為「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