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運送人之必要注意及處置義務,似專為保護運送物所有人之利 益,惟事實上此時運送人與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他權利人之關係更為密切,其利益均 應受保護,原規定在適用上發生疑義,爰將「為保護運送物所有人之利益」等文字刪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