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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01-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原條文第六百零四條移列。
二、本條僅適用於通常寄託之情形,惟因原條次排列於第六百零四條,易使人誤解亦
    適用於消費寄託,為避免疑義,爰予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