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不修正。 二 第二項不修正。 三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有遺囑執行人,應由遺囑執行人辦理財團之設立 ,如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則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八條規定處理之。倘無遺 囑執行人,應另設處理辦法,以實現遺囑人熱心公益事業之願望,爰增設本條第 三項規定,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辦理財團設立事項 (參考德國民法第八十三條之立法旨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