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若係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者,其經理人是否仍須受第二項之限制,尚無明文規定 。學者通說以為無須另有書面授權。為明確計,爰增訂第三項。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商號若係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者,其經理人是否仍須受第二項之限制,現行法尚 無明文規定。學者通說以為無須另有書面授權(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下冊四六 八頁,史尚寬著債法各論四○八頁參照)。為明確計,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