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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54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商號若係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者,其經理人是否仍須受第二項之限制,尚無明文規定
。學者通說以為無須另有書面授權。為明確計,爰增訂第三項。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商號若係以買賣不動產為營業者,其經理人是否仍須受第二項之限制,現行法尚
    無明文規定。學者通說以為無須另有書面授權(鄭玉波著民法債編各論下冊四六
    八頁,史尚寬著債法各論四○八頁參照)。為明確計,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