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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7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為配合第五百十五條之修正,爰將「印行」修正為「重製發行」,「著作物」修正為 「著作」。又出版契約之當事人間如另有相反之約定時,基於私法自治之契約自由原 則,宜從其約定,爰增訂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