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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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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4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本條之廢止住所與第二十條之設定住所,立法意旨相同,現第二十條既予修正,爰在 本條首句增列「依一定事實,足認......」等字樣,俾能前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