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因應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將成年年齡修正為十八歲,以及修正條文第九百八十條將 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修正均為十八歲後,民法成年年齡與男、女最低結婚年齡一 致,爰配合刪除第三項有關未成年人已結婚而取得行為能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