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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23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
一、依現行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現代社會兄弟姊妹成年後多各自獨立,經濟依賴度低,為使相關法制與時俱進,
    保障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刪除第四款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規定,並作款次變更,
    將原第五款調整為第四款。
三、款次變更。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繼承權與應繼分
    規定,使法規前後相對應,原第三款調整為第一款,原第一、第二款調整為第二
    、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