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項不修正。 二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迄其取得其權利之期間內,原權利人對該項標 的物,未為使用收益固不生問題,倘仍使用收益,則承認無權利人之處分為自始 有效,即顯然足以妨害原權利人及第三人在該期間內使用收益之權能,殊不相宜 ,故增設第二項但書,以資補救。 三 第三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