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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8 條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
一  第一項不修正。                                                        
二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迄其取得其權利之期間內,原權利人對該項標
    的物,未為使用收益固不生問題,倘仍使用收益,則承認無權利人之處分為自始
    有效,即顯然足以妨害原權利人及第三人在該期間內使用收益之權能,殊不相宜
    ,故增設第二項但書,以資補救。                                        
三  第三項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