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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82 條
民國 96 年 05 月 23 日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互負生活保持義務,故如一方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時,
他方應予扶助,而不應因判決終止或合意終止而有所不同,爰將「經判決」三字刪除
,並酌作文字修正。又於合意終止收養關係之情形,原則上並無「無過失」之問題,
爰予刪除。至如請求他方給與金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如有過失等情形),明定得予
以減輕或免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