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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08 條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一  將原條文第一項「變更」後之頓號刪除。                                  
二  為貫徹物權法定主義及保護交易安全,同時避免夫妻藉登記夫妻財產制之方式,
    逃避其債權人之強制執行,故明定其他財產權登記之效力不因與夫妻財產契約登
    記不一致而受影響。                                                    
三  原第二項規定做文字修正後,移列至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