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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
一、本法係規範揭弊程序及揭弊者權益之保障,至案件調查仍依各機關原有職權辦理
    內部調查、行政調查、司法偵查或監察調查,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規定,定明受理揭弊機關依職權調
    查之方式。又弊案之調查,如涉及刑事犯罪,司法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應依刑事
    訴訟法為偵查作為,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