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已將國營事業揭弊者單獨規範,其弊案範圍亦與公部門揭 弊者不同,爰定明同條第三項所稱公營事業,應指國營事業以外,其他依公營事業移 轉民營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事業,以符文義。另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定明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