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五目及第八目規定違反其他有關經濟、財政、勞動法規之 行為為概括規定,為符明確性原則,爰分別定明係指依菸酒管理法、稅捐稽徵法、中 央銀行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應予處罰之 行為,以補充釋明本法弊案範圍。